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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如何?

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如何?

发表时间:2010-12-23 11:43 
百问百答
(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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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行政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除以上三类裁定之外的其他所有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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