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在坚持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前提下,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和发展农村经济等原因,造成承包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较大的,可对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
“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承包户,不能对所有承包户进行普遍调整。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小调整”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小调整”的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