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未利用土地。"四荒"范围和土地类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两山”是林地的组成部分,不在“四荒”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以及社会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和承包“四荒”的权利,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享有优先权。
“四荒”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并由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依法获得的“四荒”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享有继承、转让、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四荒”可实行招标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