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的生活上照顾抚育、经济上资助扶持的权利义务关系。抚养有自然人抚养和社会机构抚养两种形式。收养与这两种形式的抚养都有所不同。
(1)收养与自然人抚养
所谓自然人的抚养是指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保护和教育责任的行为。自然人抚养与收养的不同表现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除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外,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也有抚养的义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可见,除了父母之外,抚养还有较为广泛的主体,但这些抚养人的抚养都是附条件的。而收养是专指因收养行为而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仅限于养父母,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
(2)收养与社会机构抚养
所谓社会机构抚养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社会机构抚养与收养的不同表现为:第一,法律依据不同。社会机构抚养是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而作出的社会福利性措施;而收养是依据收养法的规定而进行的行为。第二,行为性质不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可以产生社会福利机构对儿童的监护关系,但不是亲属关系;而收养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第三,成立的条件和形式不同。社会福利机构无需经过其他机关的同意,便可对符合条件的儿童自行决定接收并加以抚养;而收养属于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成立。第四,导致的后果不同。社会福利机构依法对被接收的儿童履行抚养、教育、监护职能,与被抚养儿童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收养导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转移,原生父母的抚养义务由养父母继续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