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某鞋服有限公司在慈溪某商场设有休闲鞋销售专柜,陈某系该专柜的销售员。2007年10月17日晚上9点左右,陈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撞到道路施工堆放的混凝土堆后倒地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陈某的亲属向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去年5月22日,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陈某与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某鞋服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又向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后者维持了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
去年9月,该公司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书》。
慈溪法院经过庭审后查明,陈某的亲属在前年10月8日就向慈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要求确认陈某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后者在同年12月19日作出了《仲裁决定书》,裁决福建省石狮市某鞋服有限公司与陈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工作的慈溪某商场系慈溪大型综合商场,营业时间较长,2007年10月17日的考勤卡显示陈某下班时间为20:56,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下班时间;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死者陈某的住址虽然为慈溪宗汉街道金堂村长房5组27号,但陈某实际居住地为慈溪天元镇黄家弄片,所以陈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为其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