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国情下,实践中当事人在签署婚前、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时,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多从理性的态度来拟定此类协议的内容,下面,我就财产约定协议的签订提一些建议:
1、基本内容应包括对双方婚前财产状况及权属的确认、婚后双方财产所得形式归属、家庭公共事务及子女抚养花费分担、一方发生意外时财产继承方案等等,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应居于次要位置,切不可喧宾夺主;
2、在涉及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时,要尽可能实事求是地把握“有理、有节、有度”的原则,否则一味地强调自我、防御过度,极易伤害对方的感情,即使能勉强达到目的,但会给婚姻留下极大的隐患;
3、涉及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时,事先最好能咨询专业律师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合理界定相应的项目内容及额度;
4、为避免事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必要纠纷,签订协议时最好有第三方,包括同学、朋友、邻居、同事、亲属、或律师作见证人;
5、有条件的话双方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协议的公证手续,原则上双方协议一经签字即可成立、在一定条件,比如结婚时或离婚后生效,但经过公证后的协议效力最高,如房产赠与原则上是不可撤销的。
6、如涉及房产过户问题,应明确过户的条件及时间,并在条件及时间成就时,及时办理过户,彻底杜绝隐患。
总之,签订此类财产约定协议时要本着合理、公平的原则理性的签署,其目的在于约定双方婚前及婚内的财产归属,而并不是以一纸协议约束对方甚至对对方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