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数额一般都是由当事人自己约定的,但是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将定金的数额规定得过高,有的已达到主合同标的额的50%以上,这样在接受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就得到了超过定金合同价款总额的金额,很不合理。定金不同于预付款,其作用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因此,不宜将定金的数额规定过高。
我国担保法对定金的数额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定金的数额作出约定,定金的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额度内选择定金的数额。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20%可以达到担保主合同的目的,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的,返还的数额也只有主合同标的额的40%,比较合理,同时也对利用高额定金获取不正当利益起到了抑制作用。定金的数额超过20%的,超过的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