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职工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还须提交哪些材料
发表时间:2012-02-13 09:09 (一)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四)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七)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八)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十)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十一)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十二)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