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出国人员持护照) 身份证或户口本丢失者,须持由派出所出具并加盖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出证内容要全,并注明不能持原件的原因)
3.婚姻状况证明 由本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 未取得国外居住权的出国人员,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不定期须持出国前的未婚公证书。 国外所出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文翻译件。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由本市指定的婚检医院出具。
5.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纸近期合影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
6.离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离婚证件包括: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