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也就是说,胁迫是我国撤销婚姻的唯一的法定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胁迫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胁迫方须有胁迫对方令其产生恐惧,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胁迫方在胁迫的行为下做出同意结婚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胁迫的行为与受胁迫方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