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见,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该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但是这一请求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因为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但如果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利,不主张撤销婚姻的效力,就会使得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因此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期限不行使的,受胁迫方就失去了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请撤销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