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改变权。但未成年人由于欠缺行为能力,尚不能行使姓名权,所以未成年人的姓名可以由父母或监护人决定,实质上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代为行使其姓名权。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即便是离婚了,涉及到子女切身利益的问题,仍要由双方协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这说明,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