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是指以婚姻为基础、血缘为纽带,以及收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一般朋友关系。凡是法律上承认的亲属,彼此间就产生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比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父母和子女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有涉外业务权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出入境签证,我国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申请劳工伤亡赔偿、领取抚恤金等事项。
亲属关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公证的主要内容是,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是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姻亲关系,只要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范围,均可给予公证证明,如当事人要求办理表兄弟姐妹公证,只要能查证属实,就可以办理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户籍情况的证明。
2.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注意事项:
1.公证书中关于亲属之间的称谓,应当使用我国法定的统一称谓,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公证员应审查亲属关系产生的真实性、合法性,以防申请人利用虚假的"亲属关系"为名,骗取公证书,达到出国的目的。
3.有的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要求赴该国自费留学的我国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经查证属实后,应依法证明当事人的所有家庭成员及其出生日期和居住地点。
4.对用于继承目的亲属关系公证,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关系人无论是否死亡,均应列入公证书中,并应了解被继承的财产状况,生前有无遗嘱及法定继承人的有关情况,坚持做好谈话笔录。
5.注意使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澳大利亚对于子女在澳大利亚,父母赴澳探望子女或定居而办理的亲属关系公证,澳方要求需载明"申请人只有以上几个子女"。公证处应据实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