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欺诈、威胁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采用合法的手段,以非法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故意以欺诈、威胁等手段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属于使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欺诈手段,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平等自愿原则,该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无效的劳动不存在解除的问题。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第24条、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的情形。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不能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来认定,而应当由有关部门来确认。劳动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如果要辞退劳动者,首先应当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经确认之后,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辞退该劳动者,如果劳动者的欺诈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还可以要求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