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单就职工绩效考核不合格,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做法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职工在绩效考核中证明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需要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或者调岗。培训或调岗之后劳动者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