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未成年学生受到第三人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学校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责任。
(二)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在学生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显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2、尽管学校不存在过错,但因为其从行为中受益,因此应承担公平责任,酌情对受害人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