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所以规定对胁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主观上并不愿意实施犯罪,这表明胁从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又由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通常较小,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对胁从犯的处罚宽于对从犯的处罚。至于对具体案件中的胁从犯是适用减轻处罚还是适用免除处罚,应根据犯罪人受胁迫的程度、被胁迫所实施的犯罪的性质以及其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的大小等情况决定。一般而言,胁从犯在受到损害生命权的威胁之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因为生命权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外最为重要的权利,这里的生命权包括胁从犯本人及其他人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