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由法定继承人依法行使。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行使继承权时,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开始继承时,应当按照继承法办理,死亡人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遗赠抚养协议执行。
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受赠权的行使由法定代理人行使。
继承人是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继承权、受赠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赠权的行为以及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
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因行使继承权而引发继承纠纷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人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