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达方式设立的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订立口头遗嘱需要注意的是:
1.口头遗嘱一般只有在遗嘱人处于的危急情况下才订立。
2.订立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我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目前的情况下,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较为稳妥。
3.可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应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最后由记录人、见证人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其效力也最低。一般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