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 在传统观念中,“夫妻财产不分家”是天经地义的事。新《婚姻法》首次确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规定了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也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这样,“婚前财产公证”问题就被提了出来。对于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一直存在不同看法。
新《婚姻法》未就婚前财产公证作硬性规定。实践中,欲结婚的男女和已结婚的夫妻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决定是否作婚前财产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