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登记结婚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侨)在中国境内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时,中国公民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外国人须持有的证件包括:(1)本人护照或其他与身份、国籍证件;(2)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对上述证件齐全的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了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中国公民不属于该规定中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人员,准予结婚,发给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