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关于男女双方结婚应当符合完全自愿的条件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当事人结婚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女结婚应当是完全自愿的。
结婚自由,是婚姻法赋予男女当事人的权利。结婚必须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他们真心相爱,自愿结为夫妻,这是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所谓自愿,就是说婚姻的缔结须完全由男女双方自己作主,是双方完全的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亲友等第三人的自愿;是完全自愿,不是附加条件的勉强同意。结婚是男女双方合意的民主行为,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欺诈、胁迫,任何第三人不得加以干涉。婚姻法关于结婚必须出于自愿的规定,不排除男女双方就个人的婚事向父母、亲友等征求意见,也不排除第三者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依据法律和道德提出意见和建议,这种做法不会妨碍当事人行使结婚自由的权利,反而有利于当事人全面具体实际地考虑问题,更好地实现婚姻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