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法律规定关于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处理家庭关系应当遵循的准则。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社会主义家庭美德的重要内容。互相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互负贞操义务,要操守性的纯洁和专一,要求夫或妻不得有婚外性行为,更不能“包二奶”甚至重婚。互相忠实,还要求夫妻一方不得恶意遗弃另一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互相尊重,是指夫妻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照顾,事业上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夫妻在家庭中要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
夫妻在处理双方关系上,要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权,不得干涉对方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得限制或干涉对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要尊重对方的财产权利,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夫妻要互负扶养的责任和义务,在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照料、互相帮助。
在处理家庭关系上,互相理解,互相合作,在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等方面既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又要尊重对方的意见,多商量、多沟通,共同做好对下一代的培养教育;夫妻一方要支持、协助另一方依法履行扶养、赡养的义务,不得阻碍、干涉对方履行义务。 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为国家、民族、社会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为民族培养了后代。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权获得来自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以及家庭的赡养扶助。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给他们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使他们能够茁壮成长,是每一个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为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每一个家庭都要弘扬敬老爱幼的好传统。家庭成员要依法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父母要履行对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子女要履行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外)祖父母要依法履行对(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兄弟姐妹也要依法履行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子女要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不得干涉父母再婚权利和婚后生活。互相帮助是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做到的基本要求,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都要在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互相帮助,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