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民法和婚姻法确定的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婚姻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公民的婚姻自由权不可侵犯,禁止包办、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干涉婚姻自由,包括干涉结婚自由和干涉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干涉婚姻自由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主要形式。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如父母因子女选择的对象不合已意,以种种借口阻挠、干涉;基于封建宗法观念干涉同姓非近亲的男女婚姻;干涉丧偶的妇女再婚;子女阻挠丧偶或离婚的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的离婚或复婚等。抱童养媳、订小亲、换亲和转亲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具体表现。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