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