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主张,判例是成功地运用了法律而具有典型意义并由一定的权威机构加以确立,从而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或其他法律文件上登载的案例不属于判例,但它们不同于一般法制宣传所用的案例,也不同于教学案例,它们具有典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1]
一种观点认为,例,即案例,判例与案例同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就是判例。[2]
一种观点认为,判例是指法院可以作为先例援引,并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的判决和裁定。[3]相近但更严谨的认识是:判例是法院从大量的生效判决中选出来的具有典型性或制作良好的,并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要求本级和下级司法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时予以遵循的先前案件的判决。[4]
一般认为,判例与判例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有时人们混同使用这两个概念。判例体现、确立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渊源上称之为判例法。判例法并不是一种法律,而是适用法律的一种方法或制度,是创制、借鉴、遵循判例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判例法的根本之处不在于对以前判例的汇编,也不在于法官或其他裁决人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得到帮助或指导,而在于把先前的判例看作一种规范,并且期望从中得到根据惯例应该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遵循和适用的原则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