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司法解释的目的是充分利用司法解释将抽象的刑法规定具体化的功能而使刑法规定便于法官和一般公民理解、执行及遵守。学者们先后提出以下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合法原则。这是指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和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至少是符合其立法宗旨,与宪法和刑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明显冲突。
3.明确性原则。这是指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应含糊不明。
4.和谐原则。这是指司法解释的内容具有内部的和谐一致性,不同文件之间应当和谐,同一文件中的不同内容更应一致。
5.程序原则。这既指制定司法解释必须有程序制度作保障,从其起草、论证、讨论、通过、发布都必须有民主化程序,而且指程序应当合理。
6.以政策为指导的原则。这是指在阐明刑法规定的含义时,必须充分考虑党和国家的政策,不能加以违背。这是由党和国家的政策在我国政治、经济、法律生活中的地位以及我国刑法立法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生命力所必需的。
7.合理性原则。即刑法的解释要合乎法理、人伦常理和社会发展需要之理。这是刑法解释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志、促进社会前进的重要保障。
8.整体性原则。即解释刑法某一具体规定时,必须综合考虑刑法的其他规定,在对刑法的总体把握中阐明该规定的含义。这是保证刑法统一的要求,也是正确阐明刑法规定含义的原则保障之一。
9.自律原则。要求解释结论能为刑法规范所涵括,反对司法介入立法领域,否定司法的“立法权”。这主要是对刑法解释主体和解释程序的限制。
10.可预测原则。要求解释结论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都不感到意外,换言之,必须是普通公民根据一般的语言习惯都可能预料到的结论。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公民实现个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