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男)与何某系夫妻关系,因工作原因,程某长期在上海工作,妻子何某在家生活。长期两地分居的寂寞,使何某有了第三者,曾数次与第三者发生了性行为并导致怀有身孕,现已5个月。程某知道后非常愤怒,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因何某并未与第三者同居或重婚,没有支持程某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此案的焦点问题有三个:
一、何某处于怀孕期间,程某是否有权起诉离婚?
二、何某与他人怀孕,能否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三、程某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我国《婚姻法》第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此案中,何某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过错十分严重,对男方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法院应当作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予以受理。
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然何某与他人通奸并怀孕的事实不属于婚姻法明确列举的四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其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而且造成严重的后果,严重伤害了作为丈夫的感情,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在程某坚决要求离婚,应当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法院准予了程某的离婚请求。
三、虽然何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因此怀孕,但经法院审理查明,何某与第三者只是偶尔的通奸行为,并没有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说的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的“同居”或“重婚”行为,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法院没有支持程某要求何某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