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于去年10月份协议离婚,约定4岁的儿子由我抚养,他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离婚后他仅仅支付了一个月的抚养费,便以各种理由不愿再继续支付。现在我一个人抚养孩子很艰难,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朋友劝我重新找一个人组建家庭,并建议我把儿子的姓改为随我姓马,以免给以后的丈夫造成心理上的隔阂。请问,我能否以他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为由,要求给儿子改姓?
发表时间:2012-02-20 16:34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并且,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你前夫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今后如果孩子的抚养费用增加,还可以要求他增加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对于他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你也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法院判令他承担抚养费用。但是,如果你前夫不同意,你不能够单方变更孩子的姓氏。根据2002年 5月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