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办理大量的离婚案件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于离婚时要分割哪些财产存在很多误区。有的当事人误把登记在第三人(比如公婆、子女)名下的房产作为分割对象;有的当事人认为家中的积蓄都是自己挣的,跟对方无关,不应当拿出来分割;还有的当事人费尽艰辛调查对方的收入明细,要求把对方婚后所有取得的工资奖金各项收入都进行平均分割,等等。这些想法都是错误的,抱有这些想法的当事人,往往因自己的要求损害对方的利益导致无法协商一致,或者因为对法律不了解、没有正确的履行对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导致自己应得的财产利益没有得到保护。那么,离婚时到底要分割哪些财产呢?张磊律师指出:离婚时要分割的财产,是离婚时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离婚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就是说,从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任何一方的合法收入和合法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书面约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存在分割问题。而如果双方书面将某些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该财产就属于离婚时应当分割的财产。
在夫妻共同财产以外的财产,比如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依法属于他人的财产,除非另有充分证据,一般不纳入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在实践中,有的夫妻将房产的全部或者部分登记在孩子名下,这种情况下房产或者部分房产已经转变为孩子的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离婚分割的问题。
其次,离婚分割的财产应当是离婚时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前面我们说到,主张把对方婚后所有取得的工资奖金各项收入都进行平均分割的做法存在误区,是因为这些是对方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等同于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收入,还要负担家庭各种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其剩余部分才是离婚时要分割的财产。所以,有些当事人仅仅提供对方的收入情况,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离婚时实际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