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在婚后以夫妻共有财产80万元作为出资,与三个朋友一起注册了一家贸易公司,他持有公司40%的股份。几年下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净资产已经达到上千万。现在我们因为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对于当初在公司出资的80万元,他提出给我40万现金作为补偿,我不同意,我认为公司的股权已经大幅升值,应该对股权进行分割。请问律师,他在公司的股权是否应当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可以,该怎么分割?
发表时间:2012-02-20 16:47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有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股权),无论其登记的为一方还是双方,都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因此,你丈夫提出仅分割当初的原始出资金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对在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
至于如何分割,首先你们可以协商根据公司的现值和他在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由他向你支付相应的现金作为补偿。如果对公司的现值有争议或需要具体明确,可以先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他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确定。其次,如果打算直接分割股权,则应当就他拟转让给你的股权份额达成一致,并征求其他三名股东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