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准备离婚,对于登记结婚之后的财产如何分割,我们没有什么分歧,都同意平均分配,财产的范围也很清楚。但是我们在结婚之前同居了三年,这三年里他曾经继承了爷爷的一笔遗产,他父母也把一套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此外他还有一笔很可观的收入。听学法律的朋友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当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因此我认为,对于我们同居期间的这些收入也应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他坚决不同意,说那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请问律师,同居期间的财产到底该不该作为共同财产分配呢?
发表时间:2012-02-20 16:50 你朋友的说法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请你注意,这里说的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同居财产,指的是“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因此,对该项司法解释正确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只有那些属于共同投资或共同经营取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才可作为一般的共同财产来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的收入,以及继承和受赠的财产,还是应当按个人财产对待。
因此,对于你们同居期间的财产中,他的收入、他继承的遗产和受赠的房产,都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你不能参与分割。你们共同经营或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一般的共有关系处理,有份额的按份额分配,没有份额的原则上平均分配。此外,你们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应当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