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2008年9月开始分居,分居后没有往来。今年我决心诉讼离婚。法院主持调解的时候,他拿出2009年4月向朋友借钱的几张借据来,总额有二十多万,关于这些借款,我完全不知情,难道这也算我们的共同债务,要我和他一起负担?
发表时间:2012-02-20 16:57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共同债务,法律规定的例外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所以在你这种情况下,你要积极向法院举证证明你对这些债务不知情并且这些债务不是用于你们的共同生活,如果证据充分,法院会把这几笔借款认定为他的个人债务,不需要你来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