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是一种破坏了正常婚姻家庭生活的社会现象,但并不属于刑法制裁的范畴。只有当“婚外情”发展到重婚状态的时候才构成重婚罪,进入刑法制裁的范围。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我国,“离婚索赔”只存在于《婚姻法》的四十六条列举的四种情形之下,其他婚姻问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都不能获得向过错方索赔的权利。
(相关法律链接:《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可根据对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实提出离婚,但不能以此为由向过错方索赔,但无过错方可据此提出财产分割优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一方面惩罚过错方,另一方面也是对无过错方承受的痛苦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