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8条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
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
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
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