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而言,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终于退休。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已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不需要与退休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双方应订立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