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的“四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
1、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所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在实际中,存在着“违约金条款”被滥用的现象,用人单位不加区分地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由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较大,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最担心这种“违约金条款”,这也是产生劳资纠纷较多的一种情形。其实,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对劳动关系中的违约金条款的涵义并不清楚,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情形只限于两种: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二是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只有劳动者具有以上两种违约行为,用人单位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除此以外的其他劳动者违约行为,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的权利,法律并没有特别的限制。
2、损害赔偿金是侵权法上的概念,是指侵权方因其侵权行为给受损害方造成了损害所应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损害赔偿金带有一定的惩罚性,以有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的。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金一般是以用人单位具有不支付劳动报酬、不提供劳动待遇等侵害员工权益的行为,给员工造成损害为主。为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用人单位也享有向劳动者主张损害赔偿金的权利,这种请求权的行使一般是在劳动者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用人单位为员工支出的招录费用、培训费用、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某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补偿。经济补偿金制度主要是考虑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为了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它带有一定的补偿性。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限于以下情形:(1)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等行为强制员工劳动或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调派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5)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变更,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为由解除劳动关系;(6)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金,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尚需按应付经济补偿金的50%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此外,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而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竞业禁止协议这两类情形,用人单位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社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货币体现,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导致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而本人或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法定性,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目前,社会保险金涵盖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比例共同负担的(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