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3501001401660094
被处罚人卓贤挺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50106003853
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6309032516
准驾车型:C1E 联系方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牛眠山巷50号万乐新村10-702 车辆牌号:闽A2T261
车辆类型:小型汽车 发证机关: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小型汽车闽A2T261,于2010-12-01 20:40:27.0,在二环路/西洪路电子警察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3022)。你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项。将予以150元罚款,记3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