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对于这些法定的必备条款,我们要注意几个问题:
1、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类。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应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续签时也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2、劳动者对工作内容、聘用岗位应清楚明了,要知道自己做什么、能否适应工作岗位、发展空间有多大,这将有效避免劳动者过于频繁地“跳槽”。
3、劳动报酬和福利是每个劳动者都十分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劳动者一定得弄明白用人单位能提供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种类以及其他福利。
4、在司法实践中,因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约定不明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将此类条款审读清楚,避免模糊的合同措词,以免发生纠纷时,维权困难。
劳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如教育培训、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完成工作任务的奖励等,这对双方依法维权都有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