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下班或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遭遇交通事故的,原则上不考虑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因素,一般都可被认定为工伤范畴。但是,在此过程中,如果是因严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则不被认定为工伤。例如,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机动车,或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在上下班或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不算工伤。
《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指出,从《条例》之立法本意出发,应以第十四条作为一般条款,即原则上不考虑劳动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因素,只有在无证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无证机动车,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个别情形下,才可适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含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