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
1、调解原则。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首先应当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当调解无效时才有仲裁机构解决。当然,调解需要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及时处理原则。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应当及时协商或者及时申请调解仲裁,避免因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同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3、以事实为依据,合法处理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必须对争议的事实进行深入、细致客观的调查分析,同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处理程序与处理结果必须合法。
4、公正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没有超越另一方当事人的热泉。同时在遵循公正原则的同时,因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所以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应当适度对劳动者进行不要的帮助不维护其正当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