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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仲裁立法对仲裁监督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现行劳动仲裁立法对仲裁监督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发表时间:2012-02-29 11:41  [标签: 劳动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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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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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1、34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
  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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