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情况。相应地,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有关劳动者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判断某一情形是否适用工伤赔偿,主要有两大标准:
一、争议当事方是否具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争议一方须为劳动者,另一方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中,用人单位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那么,在校学生是不是劳动者,他们是否具备有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呢?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规定,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在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则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实习的在校学生不能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因而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
二、争议双方有无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换句话说,要进行工伤损害索赔,劳动者必须与有关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行。结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不难判断,本案中,作为在校学生的小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一般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除了以上两个标准,是否适用工伤赔偿,还可以通过两个辅助标准来判断:一是看双方有无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看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社会保险关系,即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依法缴纳了“三金”或“四金”。如果这两种情形均不存在,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双方的争议并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