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违约金的适用范围看,已明显缩小。顾名思义,违约金适用于所有的违约行为。然而,从目前众多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情况看,其直接的目的却在于限制劳动者跳槽。这对劳动者来说,极不公平。主要原因是: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有法律依据。如在《劳动法》中,这种法定解除的情形就有8种之多,其中第25条规定的解除情形有4种,第26条规定的情形有 3种,还有第27条的规定;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4种,其中第32条规定的情形有3种,另外还有第31条的规定。 这第31条的规定是: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法学原理讲,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凡法定解除合同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不需支付违约金。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者如果按《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普遍的做法是,将其作为违约对待,并且预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