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弃耕后。村委会是否可以将弃耕的土地发包给他人
发表时间:2012-02-29 20:57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非常重视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因此在通常情况发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是不能随便收回承包地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对承包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
(2)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人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3)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4)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但如果承包人长期弃耕不种,作为发包方村委会将土地暂时收回也并没有什么不对,这样做是为了充分地利用土地。但这样做必须注意的是:不论发包方是否将收回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都应该返还,如果转包给的第三人已经在承包地上进行了一定的投入,可以要求承包方对合理投入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