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主观方面虽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的。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一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实现则没有影响。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伪造、变造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只要能查明其足以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则就可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遂。
(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
两者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式、主体、客体都相一致,所不同的则是对象不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对象虽然亦为有价证券,但其属于公司、企业依法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而后罪的对象则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其危害性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更大。
(三)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没有此种伪造、变造行为,而是直接将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证用之去骗取财物,则应以诈骗罪定性,而不是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如果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后又用之骗取钱财的,则属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选择一重罪定罪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