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双方合同履行的一个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给付定金一方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定金数额的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若给付的定金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20%,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给付一方主张双倍返还的,超过的20%的部分无效。也就是说,给付人对定金双倍返还的主张权利以合同标的额的20%为界,其只对未超出的部分享有主张双倍返还的权利;而对超出20%的部分,只能要求原额返还。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