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首先要求是实缴的出资额,即实缴资本;同时要求达到最低资本限额,即不得少于最低数额。
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际缴纳的资本,一是由于公司的设立是资本的联合,只有有资本才能形成联合,才能形成公司这个法人实体,所以公司资本应是实有的,由公司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二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并不足由股东对债权人负责,而是以公司的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形式应当要求公司的资产是实际存在的资产,即由公司股东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而不应是虚有的数额;三是由于公司应当以实际资产作保证建立信誉,就应有实缴的出资。正是因为以上三个方面的理由,所以法律上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比如: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证券法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