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5日,周小姐在某饭店用餐,结账时问服务员可不可以拿着消费小票下次就餐时累计开发票。服务员告之可以,并说须在一个月内来开发票。8月1日,周小姐又来这家饭店吃饭,吃完饭后拿出上次吃饭的小票,要求累计开发票。而饭店服务员却告诉周小姐,消费小票上须有饭店盖的章才能累计开发票,因为周小姐上次吃饭的小票上没有盖章,只能开这次消费的发票。饭店的说法有道理吗?
饭店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同时国家税务部门从来就没有规定购物小票超过30天就不给开具发票。现在,大多数酒店、大型超市为了自己内部管理的方便,而对开具发票的时间做出一些限制,这属于正常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能获得消费者认可。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即使商家提前告知了消费者这样的规定,但限定时间开发票的规定也属于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商家的法定义务。至于消费小票上没有盖章而不给消费者开发票,则更是不合法的错误做法。如果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遭到拒绝,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购物返券,出现质量问题怎样办理退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