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在一家知名网站浏览的时候,发现外地有个手机经销商正在该网站发布广告,声称打折销售某知名品牌手机。周女士早就想买那款手机,因为价格原因一直没有下定决心购买。此次她见价格十分便宜,且又是通过知名网站发布消息。于是联系了那个手机销售商,双方约定先行付款,款到发货。周女士按照约定将钱存入了对方的账号后,对方却迟迟没有发货。直到双方约定的供货时间过去,周女士始终没有等到自己想要的手机。周女士怀疑自己被骗了,她如果要追回自己的货款,应该找店家还是找网站?
发表时间:2012-03-09 11:20
周女士与手机经销商约定了购买手机事宜,可以视为二者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周女士付款而手机经销商没有按约定交付手机,是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周女士可以要求手机经销商返还货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手机经销商利用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网站在明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仍然发布该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那么网站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手机经销商是对消费者恶意欺诈,而网站不能提供该手机供应商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则应当由网站承担全部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